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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admin 备案知识 2024-07-25 17:12:45 128 0 | 文章出自: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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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业务迅猛发展,域名作为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识别标志,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随之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域名抢注活动。本文从介绍域名抢注的一般知识为出发点,分析域名抢注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何更好地遏制域名抢注的各种有效途径。

一、域名抢注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域名抢注,理论界并没有严格的定义。抢注域名证明你率先占领了一部分名称资源。域名抢注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域名抢注是指将他人商标等进行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狭义的域名抢注也就是本文所谈的,指从他人商标、商号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显然,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向看,在法律实践中域名抢注应涵盖善意与恶意两方面。认定恶意抢注的界限为:一是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是注册或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是其他恶意的情形。

二、对域名抢注的理论分析

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大大扩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第一,对“工商业事务(活动)”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我们日常所理解的工商企业的经营(提供产品服务)活动,而且包括律师、私人开业的医生等专业人士的活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工商业事务(活动)的构成要件”;第二,对“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在涉及跨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时,这一范围不应局限于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的诚实习惯做法,还应顾及国际贸易中所确立的诚实习惯做法的观念;第三,按该《规定》,不以“必须为竞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只要该行为属于“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必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行为”以外,“做法”即没有采取行动的“不作为”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域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这种搭便车,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行为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三、有效遏制域名抢注的建议

首先,保护域名被抢注的对策。按照我国“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企业应尽快把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为域名,将把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当企业发现域名被人抢注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挽回经济损失。而对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企业则可以通过争议程序或司法程序来夺回域名。

其次,制定具体的制度。一是完善域名注册登记制度。 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对于简化手续,保证网络高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为域名抢注埋下了隐患。因此,应该赋予域名登记机关适当的审查权,主要审查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这能有效地杜绝那些恶意抢注域名以及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针对现在严峻的形势必须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即域名注册人向CNNIC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后,CNNIC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不存在与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则予以注册;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则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域名注册不存在引发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可能的举证责任,否则驳回其注册申请。二是完善域名争议处理机制。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一种司法、仲裁之外的民间解决机制。该《办法》规定域名争议由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而该争议解决机构实行的是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这个专门机构处理域名争议须要经过以下程序:当事人的投诉。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机构提出投诉;审查和受理。这是要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存在缺陷,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裁决。争议机构依法受理投诉后。专家组应该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14日内作出裁决。投诉人在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和专家组裁决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三,进行专门性的域名立法。多年以来,全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域名抢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域名争议转化为商标争议加以解决,或者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原则进行审理,但是使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此类冲突仍有其不妥之处,主要是它们都没有对域名抢注作出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域名抢注需要专门的立法规范。美国于1999年已制定并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范域名的法案,这部法律是很值得我国为制定专门法借鉴和参考的。(作者 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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